章程與細則

台北龍翔扶輪社章程及細則

台北龍翔扶輪社章程

(日期:107年7月01日)

第1章 定義

除非本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以下用語之定義如下:
1. 理 事 會:本社理事會。
2. 細 則:本社細則。
3. 理 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 社 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一員。
5. RI :國際扶輪。
6. 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第2章 定名

本社定名為 台北龍翔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第3章 理事會

本社之目的在於奉行扶輪社宗旨,執行基於五大服務的成功服務計劃,藉由加強社員力量以推廣扶輪,支援扶輪基金會,以及培養超越扶輪社層級的領導人。

第4章 本社所在地方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台北市

第5章 宗旨

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與培養:
(一) 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二) 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三) 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四) 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國際扶輪細則規定每一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會員社之扶輪社均應採用此一規定之模範扶輪社章程。

第6章 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基礎。
1. 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途徑是應參與使本社成功運作而採取之行動。
2. 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途徑,之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 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 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以及將自己的職業技能貢獻扶輪社規劃的服 務計劃以解決社會的問題與需求。
3. 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 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途徑,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 地方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畫的合作,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習俗、成就、抱負及問題,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5. 青少年服務,第五項服務途徑,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參 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畫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畫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第7章 集會與出席之例外規定

本社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8章第1條,第12章以及第15章第4條之規則或條件。這類 細則之規則或條件應優於本章程的規則與條款;但是,扶輪社必須至少每月集會兩次。

第8章 集會

第1條 – 例會。(有關此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a) 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出席方式得為親自出席,透過網路機會或提供一次線上連接,以供否則將不予記錄出席的社員。或者,於每週或事先預定之週,藉張貼本社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例會一次。以後者方式舉行之例會,將被視爲在張貼網站之互動式活動舉行之日期舉行。
b) 例會異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c) 取消。例會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定假日,或在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定假日之星期,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2條 – 年會。
a) 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b) 衛星扶輪社(如適用)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社員年度大會,以選舉理衛星扶 輪社之治理職員。

第3條 – 理事會。所有理事會應有書面之會議記錄。該會議記錄應在該會議之後60天内提供給所有社員。

第9章 社員資格之例外規定

本社之細則可包括不符本章程第10章第2條及第4-8條之規則或條款。此等細則之規則或條件優於本章程之規則與條款。

第10章 社員(有關本章第2、4及8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9章)

第1條 – 一般資格。本社由表現品行端正、正直、領導能力;並在事業、專業及/或社 區有良好聲譽,且願意在自己及/或世界各地社區服務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2條 – 種類。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3條 – 現職社員。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5章第2條資格之人士,得甄選為本社現職社員。
第4條 – 衛星扶輪社社員。衛星扶輪社之社員應同時為輔導社之社員,直至該衛星扶輪社獲准加入國際扶輪,成為扶輪社為止。
第5條 – 雙重社籍。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本社衛星社除外之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份。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員及名譽社員之身份。
第6條 – 名譽社員。
a) 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 被視為扶輪友人者,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應由理事會決定。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b) 權利與特權。名譽社員免繳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社內擔任任何職位。名 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本社之名譽社員不得在其他扶輪社享有任何權利或特權,但得不經扶輪社員之邀 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7條 – 公職人員。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一定任期之公職者,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原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8條 第8條 – 國際扶輪雇員。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11章 職業分類

第1條 – 一般規定。
a) 主要活動。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專業、或社區服務類別加以分類。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業活動,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b) 修正或調整。如情況需要,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 之修正或調整提案,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2條 – 限制。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5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社員,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50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舉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得超過本社現 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退休之社員不得列入某一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轉社或前社員,或扶輪青年服務團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前受獎人之職業分類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即使本社選舉的結果暫時超過該職業分類的限制。儘管有上述限制,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第12章 出席(有關本章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第1條 – 一般規定。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如細則有規定,衛星扶輪社之例會、以及參與本社之服務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社員如親自或藉線上連結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或在本社網站張貼之例會後一週内參加此一例會,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a) 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14天內的任何時間
(1) 出席另一扶輪社、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 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或扶輪聯誼會、或者臨時扶輪青年服務團、臨時扶輪少年服務團、臨時扶輪社區服務團、或臨時扶輪聯誼會之例會;或
(3) 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 研習會、國際扶輪前任、現任暨下任職員扶輪研習會、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扶輪地區訓練講習會、奉國 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行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或
(4) 在另一扶輪社或另一扶輪社之衛星扶輪社的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為參加此一會議而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或
(5) 出席且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畫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或
(6)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經理事會之授權而出席該社員被派任之服務委員會之會議;或
(7)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與平均30分鐘的互動活動。

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14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b) 在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該社員正:
(1) 往返本條(a)款第(3)項之會議途中;或
(2) 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份從事扶輪事務服務;或
(3) 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或
(4) 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或
(5) 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計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或
(6) 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2條 – 因外派工作之准免出席。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名之扶輪社相互同意,該社員得在外派期間出席被指名之扶輪社的例會取代出席社員所屬扶輪社之例會。
第3條 – 准予免出席。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
(a) 其缺席符合理事會核准之條件及情況。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長度不得超過12個月。然如係為醫療或生產、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超過12個月,理事會得在原請12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
(b) 該社員之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並在一社或多社之年資至少 20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4條 – 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或其扶輪社員伴侶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5條 -出席記錄。如因本章第3條(a)款之規定而獲准免出席之社員未出席例會,該社員及其缺席不列入出席記錄。遇有依據本章第3條(b)或第4條准予免出席之社員出席本社集會時,於計算本社出席時該社員及其出席應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及出席人數。

第13章 理事及職員及委員會

第1條 – 管理機搆。本社之管理機搆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成立之理事會。
第2條 – 權限。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3條 –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應是最後決定,只受向本社上訴之限制。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社員得根據第15章第6條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社員之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通知於會議前至少5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採取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定。.
第4條 – 職員。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秘書一人及 財務一人,並得包括副社長一人或數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扶輪社職員也應包括糾察一人,因其依照細則規定得為理事。本社職員應定期出席衛星扶輪社例會。
第5條 – 選舉職員。
(a)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 選後之7月1日就任,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b) 社長之任期。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2年以內,但至少18個月以前選舉之,並且在當選後即擔任社長提名人。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7月1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當選任社長的扶輪年度之7月1日就職, 其任期為一年,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c) 資格。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應在被提名時已 成為本社社員服務至少1年,未滿1年者得由地區總監裁定其服務已符合此項規 定之含義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 會,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 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如果社長當選人不出席社長當 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習會且未徵得總監當選人同意免予出席,或徵得同意免 予出席但是未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此等會議,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本社社 長。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講 習會且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第6條 – 本社衛星扶輪社之管理(如適用)。衛星扶輪社所在地方應與本社相同或在其周圍區域。
(a) 衛星扶輪社之監督。本社應依理事會認為適當之方式對衛星扶輪社進行一般性 的監督及支持。
(b) 衛星扶輪社理事會。為進行衛星扶輪社之日常管理,衛星扶輪社應依細則之規 定,每年從社員當中選出理事以組成自己的理事會,包含衛星扶輪社之職員及其 他社員4-6名。衛星扶輪社的最高職員為主席、其他職員為甫卸任主席、主席當選 人、秘書及財務。衛星社理事會應在本社指導之下,根據扶輪規則、規定、政策、 目標及宗旨,負責衛星社之日常組織和管理。衛星社理事會在本社內,或對本社, 無管理權。
(c) 衛星扶輪社報告程序。衛星扶輪社每年應向本社社長及理事會呈報一份有關該 社社員、活動及計畫之報告,並附上財務報表及稽核帳目,以納入本社年會之報告,並依本社要求隨時呈報其他報告。
第7條 – 委員會。本社應設下列委員會:
• 扶輪社行政管理
• 社員
• 公共形象
• 扶輪基金會
• 服務計劃
此外,可視需要指派其他委員會。

第14章 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規定之金額繳納常年社費。

第15章 社籍之保持

第1條 – 期間。社員之社籍除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2條 – 社籍之自動終止。
(a)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1)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 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2)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b) 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a)款而終止社籍時,如果此人在遭到終止社籍時 其社員資格完備者,仍可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
(c) 名譽社員社籍之終止。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 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3條 – 終止社籍 ─不繳社費。
(a)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30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 新之通訊處。經通知後逾10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 籍。
(b)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並繳清欠費後准其復 籍,但其原列職業分類如與第11章第2條牴觸時,則不准其復籍。
第4條 – 終止社籍 ─不出席例會。(有關本條之例外規定,參照第7章。)
(a) 出席率。社員必須:
(1)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或衛星扶輪社 百分之五十例會、或參與扶輪社計畫、其他集會及活動至少12小時,或兩者 適當比例之合計;
(2)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百分之三十之本社例會或衛星社例會、或參與扶 輪社計畫、或其他集會及活動(助理總監,如國際扶輪理事會之定義,可不依 照此一規定)。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b) 連續缺席。任何社員連續4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12章第3或4條之原因,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被 認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第5條 – 終止社籍 ─其他原因。
(a) 正當原因。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 召集特別會議,以出席且投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10章第1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b) 通知。在採取本條(a)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10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新之通訊處。
(c) 遞補職業分類。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上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但如選出一個新社員後,上述職業分類之社員人數仍在人數限制內,此一規定將不適用,即使理事會關於終止社籍之決定被推翻。
第6條 – 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a) 通知。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或暫停社籍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依本章程第19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b) 聽取上訴日期。如該社員決定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 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上訴之書面通知後21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5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
(c) 調停或仲裁。調停或仲裁所使用之程序應如同第19章之規定。
(d) 上訴。如採取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e)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f)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社員得向本社上訴或依本條(a)款規定交付仲裁。
第7條 –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如無人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之決定。
第8條 – 退社。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項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9條 – 權益之放棄。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如果在當地法律之下該社員在加入本社時即已獲得任何權利,則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經費或其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10條 – 暫停社籍。儘管本章程有任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a) 有可靠指控指出,某社員拒絕或疏於遵守本章程、或其行為不適合為社員或有損本社利益;且
(b) 那些指控,如經證實,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充分理由;且
(c) 該社員之社籍尚待某一事或某一問題之結果再採取行動者,而理事會認為正常情況下該結果應會在採取行動前發生,以不採取此行動為宜;且
(d) 為了本社最佳利益,在不對他或她的社籍進行表決的情況下,該社員之社籍應暫時停止,且應禁止該社員出席本社會議及參加其他活動,且應解除該社員在本社之任何職位或職務。

理事會得依上述規定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暫停該社員之社籍,在合理但不超過90天的期間以及理事會決定的其他條件下,暫停該社員之社籍。遭暫停社籍之社員可依照第15章第6條之規定,進行上訴、請求調停或交付仲裁。在暫停期間終了前,理事會必須終止該社員的社籍或回復社籍使其成爲現職社員。

第16章 社區、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1條 – 適當的主題。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 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 示任何意見。
第2條 – 不背書支持。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3條 – 不涉及政治。
(a)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b)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4條 – 宣揚扶輪的創始。扶輪創立週年紀念日(2月23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畫為宣揚的重點。

第17章 扶輪雜誌

第1條 – 規定訂閱。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外,每一社員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或由理事會核准,指定給他們同屬或各自所屬扶輪社之扶輪雜誌。其訂閱付費必須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依照理事會指定的繳納會費的日期繳納。
第2條 – 收取訂閱費。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事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18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扶輪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每一社員均應遵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19章 仲裁及調停

第1條 – 爭執。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2條 – 調停或仲裁日期。遇有調停或仲裁,理事會應在與爭執之雙方諮商後,訂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在收到請求調停或仲裁後21天內舉行調停或仲裁。
第3條 – 調停。此等調停之程序應是國家或州司法當局所認可者,或是由公認專長於其他解決爭執辦法的專業機構所推薦者,或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所推薦者。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調停人。本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派一扶輪社之社員且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者為調停人。
(a) 調停結果。調停之結果或決定由雙方同意者應作成記錄數份由各方及調停人保存,一份交理事會由秘書保存。涉及之各方所接受之結果應做成摘要聲明通告本社。如果其中一方對調停之立場至為反悔,得透過社長或秘書申請進一步調停。
(b) 調停不成功。如果請求調停但是不成功,爭執之任一方皆可依本章第1條規定請求交付仲裁。
第4條 – 仲裁。遇有申請仲裁之情形,各方應各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人應指派一名裁判。一扶輪社只有一名社員可被指派為裁判或仲裁人。
第5條 – 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第20章 細則

本社得訂定細則,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國際扶輪為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則,及本章程,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第21章 用詞解釋

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第22章 修改

第1條 – 修改方式。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第2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第2條 – 修改第2章及第4章。本章程第2章(定名)及第4章(本社所在地方),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至少三分之二之贊成修改之;惟此項修改 案之通知應於例會至少10日前郵寄各社員及總監,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 准方可生效。總監可提供對於建議修改案之意見給國際扶輪理理事會。


台北龍翔扶輪社細則

(2018年07月01日)

第1章 定義

1. 理 事 會:本社理事會。
2. 理 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3. 社 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一員。
4. 法定人數: 進行選舉時必有的最低出席人數:決定社務時為本社社員人數的三分之 一 ;理事會決定事務時為理事會理事人數之過半數。
5. RI :國際扶輪。
6. 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第2章 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 9 人組成之理事會,即社長、社長當選人、甫卸任前社長、秘書、財務 (以上5人為當然理事),及依本細則第三章第1條規定選出之理事4人。

第3章 職員之選舉及任期

第1條
於每年12月最後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社員就社員推舉或由前社長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出之候選人參考名單投票選舉社長當選人及理事4人。

第2條
各項候選人之條件訂定如下:
1、社長當選人
1) 入社滿3年
2) 曾擔任2屆理事
3) 曾任社員委員會、服務計劃委員會、扶輪基金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扶輪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業服務委員會、社區服務委員會、國際服務委員會主委之一或秘書
4) 未曾擔任過社長者
2、副社長
1) 入社滿2年
2) 曾擔任1屆理事
3) 曾任社員委員會、服務計劃委員會、扶輪基金委員會、公共關係委員會、扶輪行政管理委員會、職業服務委員會、社區服務委員會、國際服務委員會主委之一或秘書
3、秘書
1) 入社滿2年
2) 曾任五大委員會主委或理事
4、財務
1) 入社滿2年
2) 曾任五大委員會主委或理事
5、理事
1) 入社滿1年
2) 曾任五大委員會主委
3) 不得連任超過3年,當然理事不在此限。

第3條
社長當選人候選人提名人,由提名委員會於徵詢合格社員同意後進行提名,其餘符合第3章第2條規定之合格社員,依姓名字母(RTN)順序列於各職員候選人選票,供社員直接圈選。

第4條
社長當選人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理事之選任,亦以得票數最高之4人為當選,另以次高票2人為候補理事。
社長當選人於當選後的7月1日起擔任理事,並在緊接該年度之後的
7月1日就任為社長。

第5條
理事會在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理事擔任糾察。

第6條
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遞補,缺額仍不足時另自其他社員選任之。

第7條
職員出缺時,應由理事會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章 職員之任務

第1條 社長。
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職務。

第2條 甫卸任前社長。
甫卸任前社長擔任扶輪社理事會之理事。

第3條 社長當選人。
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4條 副社長。
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
副社長之職務。

第5條 社長提名人。
社長提名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6條 秘書。
1) 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
2) 記載集會出席紀錄;
3) 更新及發佈行事曆;
4) 協助社長準備例會宣告事項;
5) 監督分發及收回名牌及為來訪扶輪社員及來賓備妥特製之名牌;
6) 紀錄社員之出席情形;
7) 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
8) 編撰並保管會議紀錄;
9) 向國際扶輪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其中應含所有社員之社員會費及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會費;
10) 查看、更改扶輪社員的資料,報告社員人數之改變;
11) 提供每月出席報告,於每月末次例會之後15日內提交地區總監;
12) 收取及匯寄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並執行其他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7條 財務。
1) 財務應掌管監督本社之各種款項,財務應準備年度經費帳目報告,每年一次向本社並依理事會之意旨隨時報告社款之情形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
2) 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繼任人或社長。

第8條 糾察。
1) 糾察應擔任依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2) 糾察應維持本社集會之秩序及提醒遲到及早退之社友。
3) 糾察應負責例會會場規劃、程序、餐點及設備相關方面的安排,使會議得以照常進行。

第8條 聯誼。
1) 聯誼應增進社員間的友誼,並鼓勵社員參與扶輪服務、休閒與社交活動。
2) 聯誼應與秘書配合於每月例會替當月壽星社友慶祝生日。

第5章 集會

第1條 年會。
本社於每年 12 月第2個星期三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依照2016年程序手冊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2條規定︰「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2條 本社之例會召開如下:
本社每月例會應於每月第二、四個星期三,19時00分至21時00分舉行。
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模範扶輪社章程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模範扶輪社章程第8章第1條及第2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二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4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第二個星期三舉行。
社長認為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6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條
入社費定為新台幣壹萬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社費定為每年新台幣肆萬貳千元,分12期繳納。(含行政費用、例會餐費、網路視訊會議租金、RI年度費用、EREY(US$100)、地區分攤費用、地區訓練與講習費用、訂閱扶輪雜誌、服務計畫費用等)。

第2條之1
為鼓勵社員一次繳付半年常年社費,優惠折扣為 $21,000/半年*95%=$19,950,
並須於每年7/01~7/31及01/01~01/31期間繳付始享有折扣。

第2條之2
社員如攜伴或邀請友人(均視為來賓)出席例行例會時,均收取$600/人餐費。

第2條之3
辦理年度慶典餐會(年終旺年會、授證典禮或其他經理事會通過舉辦之節慶宴)
另依活動內容核計應負擔費用向全體社員及與會來賓收取。

第2條之4
依規定完成請長假(6~12個月)社員,其月費減收 $1,200/月餐費。

第2條之5
社自提服務計畫時,依計畫內容核計應負擔費用向全體社員收取。

第2條之6
社員間婚喪喜慶禮金,另採個案計收方式辦理。

第2條之7
社員參加地區所主辦各訓練課程費用,依年度社員教育訓練預算使用規定辦理。

第2條之8
社員參加他社聯誼活動,第二分區補助一半費用,其他分區聯誼活動自行負擔費用。

第7章 表決方法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或舉手或網路投票方式。
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定之決議案應採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第8章 委員會

扶輪社各委員會負責執行實現本社根據五大服務訂定的年度及長期策略目標。社長、社長當選人及甫卸任前社長應一起合作,以確保領導及繼任規劃的連續性。只要情況可行,可指派委員會委員於同一委員會服務3年以確保連貫性。社長當選人應在就任年度開始之前指派委員會主委及委員,並舉行規劃會議。

主委應選有擔任同一委員會委員之經驗者。
以下為各常設委員會:
‧社員委員會。
‧公共形象委員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
‧服務計畫委員會。
‧扶輪基金會委員會

另可視需要指派特殊委員會。
a) 社長為所有委員會之當然委員,並享有委員之權益。
b) 各委員會應處理本細則中規定之事項,及社長及理事會所託付之其他事項。
c) 除非經理事會特別授權,未向理事會報告且獲核准之前,委員會均不得擅自採取行動。
d) 委員會主委應負責該委員會的例常會議及活動,並督導及協調委員會之工作,及向理事會報告該委員會之一切活動。
(註:上述委員會架構與地區領導計畫與扶輪社領導計畫一致。扶輪社為滿足該社服務及聯誼需求可逕自創設任何委員會。這些可以選擇設立的委員會的名單範本可從扶輪社各委員會手冊中找到。扶輪社可視需要發展一個不同的委員會架構。)

第9章 委員會之任務

委員會的任務應由社長於任期內加以訂定及檢討。
社長應在擬訂年度計畫時參考適當的國際扶輪資料及五大服務,制定各委員會的任務。
服務計畫委員會研擬年度計畫時,應考慮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及國際服務及新世代服務。
委員會應在年度開始時應有特定的要求、明確的目標及行動計畫,以利在年度當中執行。
社長當選人的主要責任應是在上述年度開始之前,提供必要的領導,為各委員會的要求、目標及計畫準備至少一項建議提交理事會。

第10章 請假

社員因故不能出席本社之例會二個月以上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充足理由,向理事會正式請假准免出席本社會議,惟請假不得超過12個月。
(註:社員事先請假者,可免於被停止社員資格之處分,但仍不能作出席論。請假社員,除參加其他扶輪社例會外,仍作缺席論,惟依模範扶輪社章規定准假者,本社在出席記錄中不予核計。)

第11章 財務

第1條
理事會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前,應依一年內預計收入支出之數額,編製全年之預算表,一切支出非經理事會之決議,不得超過各項預算之限額。
預算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一是與扶輪社運作有關,另一部份與慈善/服務運作有關。

第2條
財務應將本社之款項存放於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社款應分成兩個獨立部份:扶輪社運作及服務計畫。

第3條
一切支付款項,概由社長會同財務或秘書核准下,方得照付。

第4條
應每年一次得聘請合格人士稽核本社全部賬目或經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5條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必要時對於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6條
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

第12章 選舉社員之方法

第1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
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保守機密。

第2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模範扶輪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規定。

第3條
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第4條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並向本社社員公佈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第5條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須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
如雖有反對但理事會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6條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正式入社儀式、社員證、及新社員之扶輪文獻。
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的資訊,且社長應指派一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派新社員參加本社的一項計畫或擔任職務。

第7條
本社應依照模範扶輪社章程,選舉理事會推荐之名譽社員。

第13章 決議

任何建議本社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之決議或動議,未經理事會討論之前,不得逕於本社討論。
如有此類決議案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14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介紹來訪來賓。
函件、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
各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第15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
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模範扶輪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牴觸。
本細則訂於西元 2015年 4月30日。
本細則第一次修訂經理事會提案並經社員例會同意,於2016年07月01日起適用。
本細則第二次修訂經理事會提案並經社員例會同意,於2017年04月01日起適用。
本細則第三次修訂經理事會提案並經社員例會同意,於2018年07月01日起適用。